一、投资合作方应具备的条件
1.意向投资合作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具备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意向投资合作方提交申请资料时需提交国内同一银行出具的意向投资合作方同一账户同一时点存款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资信证明。如是外币,按国家公布现行汇率换算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值。
二、投资合作方应当具备条件的说明
本项目总开发建设土地面积为274.14亩,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中央商务区核心地段和佛山新中轴区域。本次改制是为了引进一个具有强大实力的投资合作方,依托投资合作方在房地产项目综合开发的经营管理和建设开发经验,凭借其品牌、管理团队、招商渠道以及雄厚的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和实力,对彩管公司现有土地资源以“三旧”改造的政策优势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将项目打造成为城市升级的标志性项目,实现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化,特此设定上述意向投资合作方应具备的条件。
三、投资合作方还须承诺履行的其他合作义务
除本方案上述合作条件外,投资合作方还须承诺:
(一)投资合作方负责筹集彩管公司“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所需资金,及垫付项目土地转变功能、出让等全部费用。
(二)投资合作方利用自身在房地产项目建设、开发、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及凭借品牌和管理团队、招商渠道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和实力,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三)同意彩管有限公司严格按照佛山市国资委和劳动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办理职工安置事宜。
(四)项目土地转变功能完成后,投资合作方及彩管有限公司不得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
(五)投资合作方无条件接受国土部门组织的对项目土地转变功能后土地价值评估结果。
(六)在本次增资扩股征集投资合作方的项目中委托方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的经纪服务费用由投资合作方承担并支付。
(七)投资合作方在本次增资项目中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及投资合作方为参加本次项目自身已发生或须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投资合作方自行承担。
(八)《增资扩股协议书》生效之日至后续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招商完成之日前,投资合作方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等方式变更其所持彩管有限公司股权的权属;不得与其它公司进行股权置换;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投资合作方不得就其所持彩管有限公司股权设置他项权利。如投资合作方未履行承诺,则视为违约,投资合作方应当向委托方支付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导致的相关损失。
(九)投资合作方已对彩管公司改制进度及企业状况,本项目的合作运营模式,项目土地的当前状况、规划状况,项目土地及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情况,地方政策法规,项目风险,以及本项目其他情况已作了充分细致、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
(十)投资合作方须在征集公告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人民币1亿元的交易保证金,提供保证金交纳凭证并提供竞买资金是自有资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十一)投资合作方提交申请资料时须承诺,不论是否被确定为最终的投资合作方,意向投资合作方应自行承担自身所有与本次交易活动有关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控规要求编制项目概念性规划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经济测算文件、参加资格确认、取得评审文件,编制和递交参加评审文件,进行现场考察、参与交易活动等的相关费用。
(十二)投资合作方须于《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签署当日向委托方提供总额与委托方投入彩管有限公司资金相等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条件见《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相应约定。
(十三)投资合作方同意以《资产评估报告书》(〔2013〕同一资评字第1087 号)的评估结果作为彩管公司增资扩股时国有产权定价依据。并且,投资合作方完全认同和接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土地估价及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缴交金额,与办理土地转功能、出让手续时的土地估价及出让金计缴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本方案及国土等行政部门规定要求为准。
(十四)投资合作方无条件同意并接受《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增资扩股改制实施方案》、综合评审文件(含《增资扩股协议书》、《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全部交易文件的规定,并愿意遵照执行。
(十五)具体义务详见委托方提供的《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增资扩股改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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