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广东省三水盐矿联合开发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西地质街3号3楼(仅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
法定代表人 |
陈继茂 |
成立时间 |
1994-7-2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0 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联营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19375903-9 |
经营范围 |
主营:盐矿开采(限于广东省三水盐矿联合开发公司隔坑盐矿矿区开采)、加工、销售。兼营: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百货及其他工业生产资料(涉及许可证项目持许可证经营);普通货运服务(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 |
职工人数 |
81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序号 |
|
1 |
|
2 |
|
3 |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4 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215.86729万元 |
84.246841万元 |
65.479205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729.779824万元 |
325.974976万元 |
1403.804848万元 |
|
审计机构 |
广州皓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6-2-29 |
183.696143万元 |
17.357575万元 |
16.6118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650.144836万元 |
173.817573万元 |
1476.327263万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广州信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9-25 |
评估基准日 |
2015-4-30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佛山市中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广东锦豪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项目 |
|
流动资产 |
|
长期投资 |
|
固定资产 |
|
无形资产 |
|
土地使用权 |
|
其他资产 |
|
资产总计 |
|
流动负债 |
|
长期负债 |
|
负债总计 |
|
净资产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在同等条件下,标的企业现有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根据佛山市中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省三水盐矿联合开发公司清产核资报告》(佛中天华专审字[2015]第019号)和广州信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省三水盐矿联合开发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信瑞评报字[2015]第026号)中的内容显示:经查三水盐矿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显示三水盐矿公司的股东为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其应认缴出资400万元人民币,股权比例为40%,实缴出资0万元人民币;新星石油广州有限公司应认缴出资400万元人民币,股权比例为40%,实缴出资0万元人民币;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比例为20%,实缴出资0万元人民币。截止2015年4月30日三水盐矿公司账面反映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东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新星石油广州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 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州信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省三水盐矿联合开发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信瑞评报字[2015]第026号)、佛山市中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省三水盐矿联合开发公司清产核资报告》(佛中天华专审字(2015)第019号)、广州皓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省三水盐矿联合开发公司二○一三年度审计报告》(穗皓程审字[2014]第0342号)、《广东省三水盐矿联合开发公司二○一四年度审计报告》(穗皓程审字[2015]第0441号)以及广东锦豪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前后的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1)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本次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2)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3) 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次日起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5、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并经审计且在审计报告中列明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前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标的企业产生的收益,受让方须在支付交易价款外,向转让方支付本条期间内的收益;在本条期间内标的企业产生的亏损,交易双方不得从交易价款中扣除。)。审计中介由转让方聘请,并经受让方确认同意。本项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的损益款项需在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完成审计报告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6、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1)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经济法律责任由本次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2)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经济法律责任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3)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次日起新增的经济法律责任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