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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初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09-03  阅读:2048 次
粤办函[2001]557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初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反映。
 
2001年9月3日
 
 
 
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初审办法
 
      一、为了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理顺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程序,明确、简化审批环节,根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转让,是指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的非中央股东单位的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国有股权转让的总体初审程序为:
    (一)有关请示及规定的材料一式三份,地方企业通过市财政(国资)部门上报省财政厅,省级企业通过主管部门或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根据具体情况征求省经贸委或省外经贸厅、广州证管办等有关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省财政厅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有关单位如有不同意见的,由省财政厅按粤府[1999]41号文的规定予以协调,如经协调仍有分歧意见的,应在初审意见中列明有关单位理据,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省财政厅将初审意见上报省政府审定。
    (五)根据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四、办理国有股权转让,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属部门或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各市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
    (二)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的文件;
    (三)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四)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五)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变化情况;
    (六)转让方持有国有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是否存在因抵押、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而使转让受限的说明;
    (七)受让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八)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九)受让方在报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十)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十一)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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