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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0  阅读:2234 次

粤国资产权〔2013〕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财政局)、顺德区国资办,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提高实物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实物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将所属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经省国资委选择确认的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在企业集团内及其全资子企业间的实物资产转让,以及企业位于境外的实物资产转让,可以不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境外企业在境内的实物资产转让,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操作。

      二、本通知所称实物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符合下述三项条件之一的生产设备、房产、运输工具、物品等固定资产,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
      (一)单宗原值(或评估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二)批次原值(或评估值)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
      (三)单宗、批次原值(或评估值)不低于本企业总资产5%的。
      严禁企业故意拆分拟转让实物资产规避进场转让。

      三、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实物资产转让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对各级子企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转让的决策程序、职责部门和管理权限等作出具体规定,监督检查本集团系统实物资产转让行为。实物资产管理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集团上年度实物资产转让汇总情况上报省国资委。

     四、企业转让实物资产应根据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和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实物资产转让价格。

      五、企业在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实物资产应当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一)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转让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转让方情况,转让标的名称,资产状况描述,资产账面原值、净值和评估值,挂牌价格,交易方式及其它需要说明事项。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实物资产转让过程中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由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和资格确认。
     (三)实物资产转让首次挂牌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如在规定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公告。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的,转让方应重新获得实物资产转让的批准,并再次发布转让公告。
    (四)实物资产转让项目应当采用网络竞价交易方式。
    (五)实物资产交易价款按照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金额在场内统一结算,受让方应当在资产交付前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六)需凭交易凭证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的,产权交易机构在双方价款结算完成后出具资产交易凭证。

      六、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开发交易系统和竞价系统,做好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的技术保障,确保实物资产交易纳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

      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企业实物资产对外出租应当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各地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的规范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对本地区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提出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对实物资产转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每年3月底前将本系统上年度实物资产转让汇总情况上报省国资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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