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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01-01  阅读:2365 次
       第一条  为维护南方联合产权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总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南方产权办理的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业务涉及的交易中止、终结,适用本细则。其他类型交易业务涉及的交易中止、终结,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南方产权将该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而取消该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南方产权可以根据交易主体、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中止、终结交易;交易主体、利益相关方未提出申请或有权机关未通知,但南方产权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南方产权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有权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条  交易主体或利益相关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交易相对方或其他交易相关方存在以下情形,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可以向南方产权提出申请,由南方产权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南方产权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标的的;
 
    (四)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转让信息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受让资金来源违反相关规定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南方产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
 
    (七)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经南方产权催办仍不作为的;
 
    (八)交易主体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提出终结申请,南方产权认为有必要先行中止交易的;
 
    (九)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在转让信息公告发布后,转让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要求中止、终结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取消信息公告或中止、终结交易的,应当经转让批准机构批准。
 
       第七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已经委托会员代理交易的,应当通过会员提交中止申请;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委托会员提交中止申请。
 
       第八条  交易主体、利益相关方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利益相关方应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负责。通过会员提交申请的,受托会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就中止申请的提出和协调处理向利益相关方提供符合本细则的服务。
 
       第九条  南方产权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中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作出中止决定的,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南方产权网站上进行公布;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南方产权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
 
       第十条  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南方产权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南方产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南方产权作出的不予中止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其他交易主体对南方产权作出的中止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中止期限内向南方产权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交易中止期间,南方产权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南方产权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事人主张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
 
       南方产权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调解情况,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受让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交易中止后,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南方产权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恢复交易后,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且在南方产权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南方产权可以作出交易终结的决定。
 
       第十四条  交易主体或相关利益方认为交易相对方或其他交易相关方存在妨碍交易活动、严重影响交         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南方产权提出终结申请,由南方产权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南方产权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转让标的毁损、灭失;
 
     (二)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在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后解散、注销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经南方产权催办仍不作为的;
 
     (四)中止期限届满后,致使中止的情形仍未能消除的;
 
     (五)经确认阻碍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已经委托会员代理交易的,应当通过受托会员提交终结申请;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委托会员提交终结申请。
 
       当事人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当事人应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负责。通过会员提交申请的,受托会员应当进行核实,并向当事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南方产权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南方产权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终结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南方产权决定终结交易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因交易主体违规造成交易中止或终结的,造成利益相关方损失的交易主体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因交易主体违规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规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受托会员在委托人存在本细则中止或终结情形而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情形时,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劝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南方产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2014年修订)》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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