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所”)组织的国有资产租赁及招商项目,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一、租赁业务收费标准
1.按不高于委托挂牌合同总租金的1.2%收取基础服务费;如租金溢价成交,原则上向出租方收取不高于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增值部分的5%作为增值服务费。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基础服务费:挂牌合同总租金×基础费率
增值服务费:首年租金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增值费率
2.单个项目服务费不低于500元。
3.项目最终未能成交的,不收取交易双方服务费。
二、招商业务收费标准
1.若招商项目以租金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按租赁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若招商项目包含以非租金收入或其他形式计算收入的情况,另行协商。
2.在招商过程中,本交易所提供咨询、策划、筹划等服务,相关服务费依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本收费标准由本交易所负责解释。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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