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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供水有限公司80%股权 我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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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17500万元
距截止时间
小时
项目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供水有限公司80%股权
项目编号:
SCAE(2010)D0023
挂牌期满日期:
2010-09-27
挂牌起始日期:
2010-08-30
所在地区:
佛山市高明区
项目状态:
终结
浏览量:
3485次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供水有限公司
住所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海飞
注册资本(万元) 1000
所属行业 供水
经营规模 中型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经营范围 供水服务;安装维修:水管、水件;批发零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陶瓷、玻璃。
职工人数 284人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股东人数 1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五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佛山市高明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00%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评估机构 佛山市公利资产评估事务所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核准(备案)日期 2010-08-23
评估基准日 2010-06-30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资产总额 39645 负债总额 17832
所有者权益 21813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17450
标的
企业
审计
数据

年份 资产总额(万元) 净资产(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2008     7394 417 308
2009     7892 778 559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终止挂牌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报请高明区政府批准后协议转让
产权项目分类 股权
转让形式 部分
产权所有制 国有

 

转让方基本情况
持有产
(股)权 
比例
本次转让产
(股)权比
佛山市高明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竹园路19号6楼 92(开办资金)
仇伟佳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100% 80%

 

产权转让行为内部决议 转让方内部决议 《关于对区供水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明资函[2010]19号)
标的企业内部决议 佛山市高明区供水有限公司董事会议决议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主管部门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准文号 明府办复[2010]58号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广东省内开展供水业务的国有独资企业法人;
2、供水行业从业历史达到30年以上,日供水能力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
3、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受让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1、职工安置按职工安置方案办理;
2、认可标的企业全部在建工程,在2010年至2012年内按照高明供水有限公司的建设计划推进各项相关建设事项(具体以转让方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模板为准)
 
受让条件及受让方义务的说明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说明:
1.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主营业务为供水,涉及国计民生,为确保高明区供水安全,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特设定此条件。
2.标的企业成立于1989年,供水历史已有二十余年,日供水能力达到24万立方米。设置此条件是为了确保意向受让方具备超过标的企业的供水行业管理经验和能力,可以给标的企业带来管理和技术上的大幅提升。这项要求也体现了转让方不仅仅关注转让收入,更关注合作伙伴对标的企业管理、技术和服务的提升作用。
3.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80%股权挂牌价格为1.75亿元,并且标的企业后续在建工程需要股东继续投入大量资金。因此对受让方在资本实力上有较高的要求,要有足够的资产及财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企业竞争力。
4.设置上述条件是为了确保受让方必须是具有较强资本实力、盈利能力,有丰富水务管理经验的企业,能给标的企业带来管理和收益水平的有效提升。这样的条件设置是合理的,不会导致竞争不足。
受让方应当履行的义务说明:
1.保证标的企业现有职工的身份及合法权益不发生变化,以达到维护标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2.为了实现标的企业对未来发展的需求,保证战略投资方向的稳定,保证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3.上述条款体现了公平原则,且没有任何一条与现有法规相抵触。同时,上述条款是针对每一位意向受让方的,并不存在对特定意向受让方的歧视或偏好。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1、原佛山市高明区供水总公司代高明区政府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贷款8300万元,由股权变更后的新高明水司在财务账上继续保留;借款至2015年期满时,由高明区财政局负责偿还;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至贷款期满时止所发生的应付利息,由高明区财政局支付。
2、本次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应承担的一切费用(除转让方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外)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特别提示
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受让须知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委托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在挂牌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
2.意向受让方须在本次股权转让公告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帐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750万元。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或扰乱交易秩序,交易保证金予以没收;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意向受让方在签订《保密承诺函》后,在挂牌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提交产权交易文件规定的受让申请资料。
3.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转让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的50%,剩余的交易价款根据有关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在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后支付。
4.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并在征询转让方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公告的受让方条件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如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上报高明区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5.本方案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南方联合产权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国有独资企业。本方案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南方联合产权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南方联合产权中心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
 
风险提示 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 中心联系方式
受委托经纪商情况 经纪会员 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
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杨先生、谭小姐
联系电话 86-20 22360036、22360120
传 真 86-20 22360299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中座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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