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法有效存续经营的国内外企业法人。
2.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①境内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或提供最新一期财务报表显示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或等值外币;②境外意向受让方不要求注册资本金额,但须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显示其或其控股股东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或等值外币。
3.拥有强大的水务运营能力和技术实力。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已在国内经营或投资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至少有一家企业的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供水和污水处理能力不少于120万m3/日,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0名。
4.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本身及其在国内经营或投资供水和污水处理的关联企业最近三年未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性处罚。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对标的企业增资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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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
基于保护转让方国有权益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考虑,受让方须接受如下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报价必须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溢价报价。
2.在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和增资协议》等文件生效之日起(《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和增资协议》等文件须经有权批准单位批准生效的,在《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和增资协议》等文件经有权批准单位批准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支付全部股权交易价款和全部增资款总和的50%,剩余款项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按粤国资产权〔2004〕99号文的规定及《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
3.标的企业应与转让方拟进入标的企业的员工(这些员工应为转让方的在册员工)分别签署不短于三年的劳动合同(自动离职及正常退休人员除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持原管理团队的相对稳定,合作期内不作经济性裁员。
4.标的企业应确保员工整体平均收入不降低(员工收入基数以股权转让前一年在转让方所享有的工资福利实际待遇水平为准),确保退休人员各种待遇参照转让方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执行。
5.标的企业应支持企业党、团、工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并按规定提供经费、场地和设施的便利。
意向受让方必须承诺完全接受上述条款,并不得提出异议。除非意向受让方和转让方一致同意并报经肇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条款不可更改,并将分别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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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条件及受让方义务的说明 |
一、受让条件的说明
本次转让设置的上述条件,其目的是确保受让方是一家具有较强资本实力、有丰富水务管理经验和较好市场声誉的企业,确实能给转让方带来管理、技术和服务的提升。
在设置的五项条件中,首先要求意向受让方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条件(或提供最新一期财务报表显示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或等值外币),主要是考虑本次招商的引资金额至少已达人民币4.8亿元,如果没有上述的资产要求,根本无法支付转让金并增资。这是对意向受让方“资本实力”的基本要求;其次,要求意向受让方具有丰富的水务运行经验,包括“企业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供水和污水处理能力不少于120万m3/日”和“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0名”等,这些都是为了确保意向受让方具备较高的水务业务管理经验和能力,水务管理的能力应超过转让方的现状(处理能力63万m3/日,专业技术人员接近100名),可以给标的企业带来管理和技术的提升。这项要求也体现了转让方不仅仅关注转让收入,更关注合作伙伴对未来标的企业管理、技术和服务的贡献。第四项要求是关于意向受让方市场声誉方面的,目的是为了引进一家市场声誉良好的企业,与转让方业已形成的市场声誉相匹配。第五项要求(“承诺对标的企业增资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目的是确保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有足够的资本实力整合肇庆水务市场。
应该说,上述基本条件要求,体现了转让方希望引进一家综合实力强大的投资者的意愿。在现实满足上述条件的国内企业不少于50家,其中活跃的水务投资机构也不少于20家。这样的条件设置是合理的,不会导致竞争不足。
二、受让方义务的说明
受让方义务条款一是为了实现转让方对未来标的企业的经营有主导权,从而保证国有权益的主导地位;二是为了保护员工利益;三是约定标的企业义务、要求受让方认可。上述条款体现了公平原则,且没有任何一条与现有法规相抵触。同时,上述条款是针对每一位意向受让方的,并不存在对特定意向受让方的歧视和偏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