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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循新章
发布时间:2019-10-24  阅读:1118 次

  财政部上月印发的《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10月20日开始实施。该办法旨在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按办法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前述企业投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所属企业包括非金融企业。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按出资来源分为国家资本、国有出资、国有绝对控股出资、国有实际控制出资和其他出资5类,其中前4类资本的出资人统称为国有控制出资人。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及因开展受托理财等正常经营业务所形成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股权,不在长期股权投资项下核算的,不进行产权登记。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控制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金融机构,按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部门。

  产权登记分为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金融机构(含所属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3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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