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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企业资产租赁进场交易规则(试行)》补充规则(2018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8-12-24  阅读:1951 次
(2015年6月18日执行,2018年12月24日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本交易所”)内的企业资产租赁交易流程,提高企业资产承租率,现对《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企业资产租赁进场交易规则(试行)》做如下细化和补充。
 
        一、出租方可与本交易所签订《租赁委托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委托本交易所对出租方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直属代管企业合法拥有或使用的企业资产部分或全部进行公开招租(协议范本详见附件)。
 
        二、签订《租赁委托协议》后,本交易所可根据出租方提交并经佛山市属一级公司审批的《企业物业资产出租(协议)申请表》(详见附件《租赁委托协议》的附件1)或《企业物业资产租赁调价申请表》(详见附件《租赁委托协议》的附件2),办理项目挂牌或降价手续。
 
        三、出租方签订《租赁委托协议》后,除出租方与本交易所另有约定外,该出租方在本交易所挂牌项目的原租户申请续租时,原租户资格经出租方确认后,在挂牌公告期内向本交易所提交相应承租申请资料即可,不需缴纳该挂牌项目保证金,原租户向出租方交纳的原租赁押金自动转为挂牌项目的交易保证金。
 
        四、出租方签订《租赁委托协议》后,除出租方与本交易所另有约定外,该出租方在本交易所挂牌项目挂牌公告期满,根据意向承租方的征集情况,对原租户续租竞价时交易服务费的收取规定如下: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且该合格意向承租方为该挂牌项目的原租户时,按照《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企业资产租赁进场交易规则(试行)》中的收费标准给予该承租方六折优惠。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均按照《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企业资产租赁进场交易规则(试行)》中的收费标准向经竞价确定的承租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挂牌公告期满,如挂牌项目的原租户未向本交易所申请办理承租手续的,则视为放弃承租优先权。在该项目延长挂牌期或重新挂牌期内,原租户申请续租的,不再给予交易服务费优惠。
 
        六、本补充规则所称签订《租赁委托协议》指签订符合本补充规则附件一所列形式、内容的法律文书。如出租方与本交易所就本补充规则第三条、第四条在《租赁委托协议》中另行约定的,应视为符合签订《租赁委托协议》的要求。
 
        未与本交易所签订《租赁委托协议》的出租方委托本交易所挂牌项目的,除出租方与本交易所另有约定外,按本交易所2014年7月1日发布的《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企业资产租赁进场交易规则(试行)》执行,不给予本补充规则第三条、第四条所述优惠。
 
       七、出租方与本交易所签订《租赁委托协议》后,可针对具体出租项目与本交易所另行约定是否按照本补充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给予原租户相应优惠。如需另行约定的,出租方应于项目挂牌前书面告知本交易所,并征得本交易所同意后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本交易所在公告中予以公布并按该约定执行。
 
        八、对本交易所2014年7月1日发布的《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企业资产租赁进场交易规则(试行)》第二十条所列收费标准,作如下明晰:该收费标准按出租标的数量收取,即同一出租项目中如包含多个标的的,每个标的按该收费标准计收服务费。无法确定单个标的具体费用的,按平均计算。证照不全无法判断标的数目的,服务费不设封顶。
 
        九、出租方、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应符合本交易所公布执行的《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若违反上述规定中止或终结交易,给交易对方或本交易所造成损失的,违规方应以该项目保证金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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